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将军澳车祸有感

2009-11-10

疏忽 (Negligence) 作为民事法中侵权法 (Tort) 的申索理由,在於有否小心责任 (Duty of Care),并且因为疏忽而引致实际 (actual) 及可预见 (foreseeable) 之损失 (damages)。

一个普通香港人,身负一点责任,一点坚持,一点薪水,下班后拖著疲乏的脚步,乘搭交通工具安全回家,与家人共膳,一个基本而微小的权利。

一个司机,一时疏忽,一点大意,为自己及一群陌生人留下不能磨灭的痛苦烙印。

在香港,交通意外发生频仍,以2008年计,因交通事故伤亡数字达18684宗。交通事故肇祸者之刑罚一直被外界批评没有阻吓性,因醉酒驾驶、超速驾驶、鲁莽驾驶等而无辜夺去的人命几许?破坏了多少家庭幸福?失去丈夫、妻子、儿女之情,何其痛心,岂不疾首?数年前屯门公路一宗意外导致21人死亡,最后法庭仅判罚监禁5个月;无牌驾驶导致他人死亡,最后竟判罚款$8,000!刑罚是否过轻?法例是否过时?有否修改必要?值得有关当局及诸位高薪议员探讨探讨。

石中剑

(以上文章为作者个人观点,并不代表本公司立场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