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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軍澳車禍有感

2009-11-10

疏忽 (Negligence) 作為民事法中侵權法 (Tort) 的申索理由,在於有否小心責任 (Duty of Care),並且因為疏忽而引致實際 (actual) 及可預見 (foreseeable) 之損失 (damages)。

一個普通香港人,身負一點責任,一點堅持,一點薪水,下班後拖著疲乏的腳步,乘搭交通工具安全回家,與家人共膳,一個基本而微小的權利。

一個司機,一時疏忽,一點大意,為自己及一群陌生人留下不能磨滅的痛苦烙印。

在香港,交通意外發生頻仍,以2008年計,因交通事故傷亡數字達18684宗。交通事故肇禍者之刑罰一直被外界批評沒有阻嚇性,因醉酒駕駛、超速駕駛、魯莽駕駛等而無辜奪去的人命幾許?破壞了多少家庭幸福?失去丈夫、妻子、兒女之情,何其痛心,豈不疾首?數年前屯門公路一宗意外導致21人死亡,最後法庭僅判罰監禁5個月;無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,最後竟判罰款$8,000!刑罰是否過輕?法例是否過時?有否修改必要?值得有關當局及諸位高薪議員探討探討。

石中劍

(以上文章為作者個人觀點,並不代表本公司立場。)